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俞兆年 律師
李平義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