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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