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7,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