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甲○○原告壬○○被告乙○○被告庚○○
樓被告己○○被告丁○○
樓被告戊○○被告丙○○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55,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1,53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