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財產文件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54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李艾倫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複代理人 邱任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財產文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梁宏哲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