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80號
聲請人 劉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文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二張本票金額9萬元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8年4月10日」是否有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111年9月9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80號
聲請人 劉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文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二張本票金額9萬元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8年4月10日」是否有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111年9月9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