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告 林上為 (即 陳梅鶯 之繼承人)
林上鈞 (即陳梅鶯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一修 、 白媄綺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