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82號原告 李孔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聲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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