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告 胡順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正雄 等10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萬1349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式:912萬5997元+128萬5352元=1041萬1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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