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告 曾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玟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58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