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7號原告 曾世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被繼承人 曾俊義 遺產範圍內新臺幣(下同)1億9,105萬8,374元之債權不存在。」,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9,105萬8,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萬3,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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