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反訴原告乙○○
陳楷豐 反訴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工程瑕疵補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圓貳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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