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續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續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本院台南簡易庭駁回其聲請繼續審判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