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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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羅秉成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嗣並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