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簡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