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52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雅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告訴人 黃采寧 所管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49、178頁),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及其所提診斷證明書所示之身心健康狀況,暨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有竊盜之前科素行(未構成累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竊得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物均已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5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246號

  被   告 莊雅釿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8日上午10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康是美工學門市內,徒手竊取由黃采寧管理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7件,總價值新臺幣1萬3,490元,將之放入背包及外套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經黃采寧發現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采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雅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采寧於警詢證述被害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商品數量表、監視器影像及截圖12張、遭竊商品照片9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經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為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在卷,且有卷內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檢察官 張雅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香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品項

價格

1

DR.WU杏仁酸亮白煥膚精華液

1,600元

2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

2,200元

3

DR.WU玻尿酸保濕精華液

5,400元

4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液

1,380元

5

HEALIC皙麗可水潤亮白爽膚精華液

1,580元

6

HEALIC皙麗可水潤亮白爽膚綿(一盒70片)

1,180元

7

THERAPIND魔唇修護唇霜

1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