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7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琦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15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5、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4、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業已明示對於本件定執行刑並「無意見」乙節,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本院認此部分已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

日期

108年11月26日至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至

109年1月2日

111年2月21日至

111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9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5日

112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字第1041號

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

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8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9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4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4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7日

113年11月21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字第42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字第1927號

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

日期

110年11月01日

110年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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