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54號
聲請人乙○○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鈺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54號
聲請人乙○○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