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6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鵬威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