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31號
原 告 陽文雄
被 告 高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起5日內補正繳納,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3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