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原告 翁櫻雀
被告 林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彥廷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辯論終結。而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本院收狀章戳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