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余經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