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原小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洪尉源
被   告  賴宇豪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原小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鐘偉群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68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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