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57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5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6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68號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
,且不當適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條第1項、
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59條、第92條
第1項及第2項前段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
釋憲法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
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
釋字第185號解釋,應暫時停止適用憲訴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所為之系爭裁定聲明
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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