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陳韋蓉 〈原名 陳美杏 〉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3年5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陸仟玖佰 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 陸佰 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書記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