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陳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零陸拾捌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