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8年度聲字第3934號│├───────┬───────────┬───────────┬───────────┬───────────┤│編號│壹│貳│叁│肆│├───────┼───────────┼───────────┼───────────┼───────────┤│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8年1月21日晚間9時20分│98年1月21日晚間10時5分│98年4月15日下午5時50分│98年4月15日晚間8時5分│││許│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許│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8號││98年度毒偵字第19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68號│同左│98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15日│同左│98年7月17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68號│同左│98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5日│同左│98年8月10日│同左│├──┴────┼───────────┴───────────┴───────────┴───────────┤│備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確定。│││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