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13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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