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鐘鴻裕 被告品讚商行兼法定代理人 林祺凱 被告 林子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子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品讚商行於民國105年8月9日、106年9月5日邀同被告林祺凱、林子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另再邀同被告林祺凱、林子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並於107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惟被告品讚商行於107年2月間即未依約繳交本息,原告依授信約定書條款第15、16條主張視同到期,迭經催討未獲清償,不足部分被告等3人應連帶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2萬5,122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1萬4,286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品讚商行、林祺凱部分認諾原告之請求。
四、被告林子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五、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號、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品讚商行、林祺凱於本院10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業已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64頁),依上揭說明,自應本於被告品讚商行、林祺凱之認諾而為其等敗訴之判決。
六、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
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電腦繳款查詢單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12頁、第65頁至第69頁),核屬相符,而被告林子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即堪信為真實。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編號│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新臺幣)││(週年利率)│││├──┼──────┼───────┼──────┼───────┼───────────┤││1,425,122元│自107年3月9日│3.25%│自107年4月1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一││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二│1,814,286元│自107年3月5日│3.25%│自107年4月6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三│3,000,000元│自107年2月9日│3.25%│自107年3月1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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