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受責付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代華
法官吳定亞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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