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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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29號

原告 梁靜琦

被告 陸文禮

訴訟代理人 莊詠盛

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一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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