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29號
原告 梁靜琦
被告 陸文禮
訴訟代理人 莊詠盛
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一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