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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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黃湘婷 代理人 劉金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承志 等人及債務人 蔡文郎蔡秀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不動產,標的登記次序為本件抵押物擔保範圍內之「全部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並提出渠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時之土地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因分割增加地號1077-2(他項權利證明書尚登載為本件抵押權之擔保物)、1077-3、1077-4、1077-5地號之土地之異動索引及歷次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其中九如段1077-3地號之所有權人中,可知相對人 邱許阿密邱國明洪素芳蔡其賢 、陳 蔡玉蘭 死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邱許阿密、邱國明、洪素芳、蔡其賢、陳蔡玉蘭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渠等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四、承上,聲請人聲請全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後,除上開相對人外,如另有確認已死亡者,應併為提出渠等上開繼承相關資料。
五、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蔡麗進 業於民國89年9月28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如有除本件債務人蔡文郎、蔡秀娟外之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六、就債權讓與通知部分,債務人蔡秀娟之債權讓與通知,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為送達,並重新陳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如信件退回請陳報信封封面影本)影本。
七、承上,如尚有其他債務人,應併為陳報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如信件退回請陳報信封封面影本)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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