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郭 劉志榮 即巨鼎土木包工業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慧中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巨鼎土木包工業即 郭劉志榮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111年4月30日67,13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