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9,11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