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相對人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九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備註│├───────┼────────────┼───┼────────────────┤│裁判費│八萬六千九百零二元│聲請人││├───────┼────────────┼───┼────────────────┤│送達郵費│六百四十七元│聲請人│原預納一千一百九十七元,退郵五百│││││五十元,實際支出六百四十七元。│├───────┴────────────┴───┴────────────────┤│合計: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