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丙字第二七О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案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於同年六月五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連續犯加重強盜及搶奪等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高判字第八О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翰義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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