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一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侯榮哲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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