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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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伊指定辯護人吳忠諺律師具保人蕭啟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啟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冠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覓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及委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左營分局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回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函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蕭啟志攜同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守,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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