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峻祺
蔡君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振宗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元,應徵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