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峻祺
       蔡君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振宗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元,應徵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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