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8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
被 告 葉優美
被 告 田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引用如附件起訴狀所
載。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授信
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