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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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隆華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隆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宋隆華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