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月云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杜永祥
       邱奕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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