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月云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杜永祥
邱奕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