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廖婯堳 丁○○
號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廖婯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先後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7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第一審所墊付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二、相對人甲○○、廖婯堳負擔百分之十八、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八十。再依職權調取上述請求拆屋還地民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36號裁定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32,482元││├─────────────┼───────┼───────────────────┤│第一審測量費用│12,250元││├─────────────┼───────┼───────────────────┤│訴訟費用合計│44,732元│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二即新台幣894元││││、相對人甲○○、廖婯堳負擔百分之十八即││││新台幣8052元、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八十即3萬5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