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即佑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20行起關於「查相對人為已發行股份總數3,000股之公司,聲請人持有其中300股,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院73年度訴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暨經濟部96年11月13日經授商字第09601277290號函在卷可稽」之記載,應更正為「查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000股,聲請人持有其中4250股,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有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又裁定書末行「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