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丙○○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勝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47,530元、447,530元、32,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7,275元、7,275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