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211號抗告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間因99年度事聲字第21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