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39號抗告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張玉萱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