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三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五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一0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柒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浴美~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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