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宗佑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宗佑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侯宗佑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一般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仍在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實施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3月4日前之某日,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價,出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俊豪 」之成年男子。而「吳俊豪」取得上開行動電話SIM卡及存摺、提款卡後,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所示之民眾 江慶修 、 魏春榮 、 陳永吉 、 陳慶成 、 李志元 、 石炳榮 、 李文楠 、 林唯正 、 高元水 、 洪文國 、 詹欽糖 、 詹欽松 、 邵勇次 、 李宗宜 、 許正心 、 洪登財 、 陳混榕 、 江林有 (以簡淑莉名義匯款)、 鄭良美 、 鄭炎清 、 曾運來 、 古雪玉 、 陳永山 、 鍾漢清 、 黃堅良 、 廖振煌 、 劉明吉 、 鄭進良 、 劉瑞堅 、 賴中吉 、 黃春福 、 鄭榮吉 、鄭 張秀美 、 楊寅生 、 黃原恩 等35人所有之賽鴿後,再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賽鴿腳環上之聯絡電話號碼,撥打電話恐嚇前揭江慶修等35人,要求每隻以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侯宗佑所申設之前開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戶,贖回其等所有之賽鴿,致令前揭民眾等人因畏懼其等所有賽鴿將遭不利,即按如附表所列之款項,匯入侯宗佑申設之前揭帳戶內。待前揭民眾匯款後,即由「吳俊豪」持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至華南銀行嘉義分行等地提領鴿主所匯款項。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侯宗佑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侯宗佑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江慶修等35人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江慶修等35人提供之匯款資料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雙向通聯紀錄各1份、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俊豪」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上述之方式,使如附表所示江慶修等35人因畏懼其等所有賽鴿將遭不利,因而交付本人之財物,該「吳俊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雖有將上開行動電話SIM卡及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供予「吳俊豪」使用,已如前述,惟既未見其有何參與恐嚇取財行為之積極證據,固無從認屬上開恐嚇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然而,被告前開所為,係屬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被告乃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則被告自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而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其行動電話SIM卡及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之行為,使如附表所示之江慶修等35人被害,觸犯35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論處。公訴人原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均係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正犯,然依卷附之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顯示持被告上開提款卡前往提領贓款之人,其容貌與被告顯然不同;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於99年4月15日至99年5月6日間,對於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錄音,所錄得實際使用人之聲音,與被告之聲音明顯不符,因實際使用人之聲音頻率較為低沈,而被告聲音頻率較為宏亮,且被告說話習慣有稍微含糊、口齒不清之情形;基上,堪認被告辯稱其係將上開行動電話SIM卡及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出售予他人等語,堪以採信,自難以論以被告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正犯。是以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以言詞聲明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而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所為不僅幫助擄鴿勒贖者遂行恐嚇取財目的,同時使其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遭恐嚇時│匯款時間│匯款銀行及匯款金額│有無具體提出告訴││號││間││││├─┼────┼────┼─────┼──────────┼────────┤│01│江慶修│99年3月│99年3月4日│臺中銀行│請依法處理││││4日││匯款新台幣2050元││├─┼────┼────┼─────┼──────────┼────────┤│02│魏春榮│99年3月│99年3月4日│彰化縣社頭鄉農會│請依法處理││││4日││匯款新台幣4200元││├─┼────┼────┼─────┼──────────┼────────┤│03│陳永吉│99年3月│99年3月18│彰化縣二水鄉農會│請依法處理││││18日│日│匯款新台幣2080元││├─┼────┼────┼─────┼──────────┼────────┤│04│陳慶成│99年3月│99年3月18│彰化縣二水鄉農會│請依法處理││││18日│日│匯款新台幣2210元││├─┼────┼────┼─────┼──────────┼────────┤│05│李志元│99年3月│99年3月18│彰化縣花壇鄉農會│請依法處理││││18日│日│匯款新台幣2450元││├─┼────┼────┼─────┼──────────┼────────┤│06│石炳榮│99年3月│99年3月17│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6600元││├─┼────┼────┼─────┼──────────┼────────┤│07│ 李文男 │99年3月│99年3月4日│中華郵政公司后里分行│請依法處理││││4日││匯款新台幣2275元││├─┼────┼────┼─────┼──────────┼────────┤│08│林唯正│99年3月│99年3月4日│分別於彰化商業銀行潭│請依法處理││││4日及18│99年3月18│子分行│││││日│日│匯款新台幣2110及2240│││││││元││├─┼────┼────┼─────┼──────────┼────────┤│09│高元水│99年3月│99年3月12│中華郵政公司 潭子潭北 │請依法處理││││12日│日│分行│││││││匯款新台幣2230元││├─┼────┼────┼─────┼──────────┼────────┤│10│洪文國│99年3月│99年3月17│中華郵政公司卓蘭郵局│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200元││├─┼────┼────┼─────┼──────────┼────────┤│11│ 詹欽堂 │99年3月│99年3月17│大甲鎮農會│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190元││├─┼────┼────┼─────┼──────────┼────────┤│12│詹欽松│99年3月│99年3月17│中華郵政公司大甲日南│請依法處理││││17日│日│郵局│││││││匯款新台幣2045元││├─┼────┼────┼─────┼──────────┼────────┤│13│邵勇次│99年3月│99年3月15│大甲鎮農會│請依法處理││││15日│日│匯款新台幣2230元││├─┼────┼────┼─────┼──────────┼────────┤│14│李宗宜│99年3月│99年3月17│中華郵政公司北斗郵局│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310元││├─┼────┼────┼─────┼──────────┼────────┤│15│ 許正新 │99年3月│99年3月17│中華郵政公司二水郵局│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4500元││├─┼────┼────┼─────┼──────────┼────────┤│16│洪登財│99年3月│99年3月17│中華郵政公司│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320元││├─┼────┼────┼─────┼──────────┼────────┤│17│陳混榕│99年3月│99年3月17│臺灣中小企銀行烏日分│請依法處理││││17日│日│行│││││││匯款新台幣2310元││├─┼────┼────┼─────┼──────────┼────────┤│18│江林有│99年3月│99年3月15│中華郵政公司烏日明道│請依法處理││││15日│日│郵局│││││││匯款新台幣2350元││├─┼────┼────┼─────┼──────────┼────────┤│19│鄭良美│99年3月│99年3月18│中華郵政公司芬園郵局│請依法處理││││18日││匯款新台幣2220││├─┼────┼────┼─────┼──────────┼────────┤│20│鄭炎清│99年3月│99年3月15│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請依法處理││││15日│日│匯款新台幣2100元││├─┼────┼────┼─────┼──────────┼────────┤│21│曾運來│99年3月│99年3月17│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請依法處理││││17日│日│心│││││││匯款新台幣2310元││├─┼────┼────┼─────┼──────────┼────────┤│22│古雪玉│99年3月│99年3月15│臺灣土地銀行通宵分行│請依法處理││││15日│日│匯款新台幣4850元││├─┼────┼────┼─────┼──────────┼────────┤│23│陳永山│99年3月│99年3月15│中華郵政公司通宵郵局│請依法處理││││15日│日│匯款新台幣2450元││├─┼────┼────┼─────┼──────────┼────────┤│24│鍾漢清│99年3月│99年3月18│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請依法處理││││18日│日│匯款新台幣2375元││├─┼────┼────┼─────┼──────────┼────────┤│25│黃堅良│99年3月│99年3月15│渣打國際商銀後龍分行│請依法處理││││15日│日│匯款新台幣5100元││├─┼────┼────┼─────┼──────────┼────────┤│26│廖振煌│99年3月│99年3月15││請依法處理││││15日│日│匯款新台幣2040元││├─┼────┼────┼─────┼──────────┼────────┤│27│劉明吉│99年3月│99年3月15│台中商銀竹南分行│請依法處理││││15日│日│匯款新台幣2400元││├─┼────┼────┼─────┼──────────┼────────┤│28│鄭進良│99年3月│99年3月18│渣打國際商銀新興分行│請依法處理││││18日│日│匯款新台幣2320元││├─┼────┼────┼─────┼──────────┼────────┤│29│劉瑞堅│99年3月│99年3月17│中華郵政公司社頭郵局│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340元││├─┼────┼────┼─────┼──────────┼────────┤│30│賴中吉│99年3月│99年3月4日│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請依法處理││││4日││匯款新台幣2160元││├─┼────┼────┼─────┼──────────┼────────┤│31│黃春福│99年3月│99年3月18│中華郵政公司│請依法處理││││18日│日│匯款新台幣2010元││├─┼────┼────┼─────┼──────────┼────────┤│32│鄭榮吉│99年3月│99年3月4日│合作金庫銀行│請依法處理││││4日││匯款新台幣2070元││├─┼────┼────┼─────┼──────────┼────────┤│33│ 鄭張秀美 │99年3月│99年3月17│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230元││├─┼────┼────┼─────┼──────────┼────────┤│34│楊寅生│99年3月│99年3月17│臺中二信大智分行│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040元││├─┼────┼────┼─────┼──────────┼────────┤│35│黃原恩│99年3月│99年3月17│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請依法處理││││17日│日│匯款新台幣2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