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千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千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千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蕭千惠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共同搶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附表:101年度聲字第3625號│├───────┬───────────┬───────────┬───────────┤│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8條、第325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0年9月14日晚間9時│100年8月31日晚間10時│100年8月31日晚間10時│││15分許│許為警查獲採尿前回溯26│許為警查獲採尿前回溯96││││小時│小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41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63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6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1年6月12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6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20日│101年7月27日│同左│├──┴────┼───────────┼───────────┴───────────┤│備註││編號二至三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